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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點擊量:發布時間:2018-12-11 12:58
發文單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價局
文號:京政管字[2002]341號
各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工商分局、地稅局、交通支(大)隊、物價局:
一、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工商、地稅、公安交通管理、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停車場的經營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申請人申請從事停車場經營的,應當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對文件、證件齊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核準登記核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統一核定為“停車場經營”,并按照“互聯審批”的工作要求轉告市或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
申請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到市或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辦理停車場備案登記后,方可開展此項經營活動。
三、市或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對取消停車場經營資質的企業,定期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四、停車場經營企業跨區開展停車場經營活動,應在開展經營活動的區、縣工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停車場經營企業在一個區內的不同地點開展停車場經營活動時,應當到所在地工商所辦理備案手續。
五、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市或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六、停車場在道路兩側開辟通道、設置門坡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意。
七、占用車行道、人行道設置或撤銷路側占道停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臨時占道停車位審批決定以正式文書告知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由市或區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委托專業停車管理企業對路側占道停車場(路側占道停車位按街道劃分和經營管理稱路側占道停車場)進行經營管理。
八、市或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對停車場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備案類審批事項)。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市管道路路側占道停車場、道路沿線的公共場地停車場、立交橋下停車場、首都機場停車場、西客站地區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試點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以及有關執法部門指定停放依法查扣非法運營車輛的專用停車場的備案登記。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區、縣管道路路側占道停車場、道路沿線的公共場地停車場、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路外專用停車樓(庫)和居住區停車場的備案登記(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停車場備案登記程序規定見附件一)。
九、臨時占道停車場經營企業持市、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核發的《北京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表》,分別到市、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停車秩序維護措施的審核手續。
十、停車場經營企業持市、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核發的《北京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表》,分別到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停車場收費標準核準手續(區、縣價格主管部門關于停車場收費標準核準程序規定見附件二)。
十一、停車場經營企業應憑有效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市、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核發的《北京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表》以及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核準表》,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核定和購領發票事宜,稅務機關將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核準表》中核準的收費標準確定其應使用發票的種類。
對于臨時停車收費,停車場經營企業應按規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發票發售窗口發售的《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專用發票》式樣包括:壹元、貳元、叁元、伍元、拾元五種。《專用發票》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啟用。現以自印發票方式批準使用的停車收費發票可以延續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按規定辦理繳銷手續。
對于長期包租停車收費,停車場經營企業應按規定使用稅控機打發票、定額發票或上門填開發票,經營項目規定為“長期包租停車收費”。
納稅人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發票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于對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5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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